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科技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
1、科技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2、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3、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科技工作动态、科技发展报告、科技成果公报、科技宣传多媒体、科技统计数据、科技年鉴、大事记等综合信息;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知识宣传;
4、科技行政许可与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与审批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颁布情况;
7、专利行政执法的依据、立案条件、处理程序、时限及结果;
8、科技项目安排、经费管理使用、科技执法及区域科技进步等相关事项的考核、检查与监督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其它与科技行政管理相关的事项。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平和县科技局网站“目录”上公布的由县科技局编制的《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县科技局在县科技局网站“目录”上公开县科技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kjj.pinghe.gov.cn;及在本局查阅等形式。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为:0596-5232022。本局还将采用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定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四)获取方法
登入“科技局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目录索引检索查找获取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信息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填写并递交《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局将依法处理。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平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咨询电话:0596-5232022
传真号码:0596-5217216
电子邮箱:phkjj5232022@126.com
通信地址:平和县东大路果树园3号
邮政编码:3637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科技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科技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科技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直接向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关送交。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关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